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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2015-02-07 10:4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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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13〕22号)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考试取得的
凡参加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5.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下同)
(二)免试取得的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申领时须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41、42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
3.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人员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等变更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变更事项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
5.变更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
(一)跨省调出
持证人员调往江苏省外的,应当及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调出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表2)
4﹒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二)跨省调入
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江苏省内的,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表2)
5.调入后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调入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遗失补办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书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补证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
3.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二)毁损补办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毁损的,可以申请补领。补证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
3.毁损的证书原件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五、注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13〕22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六、关于委托办理
上述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该办理事项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