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泰州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中央及省直和外地驻泰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形式 2017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采取网上远程学习培训、集中考试的形式。网上培训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各培训点代售,6月19日开始售卡,10月20日停止售卡。 网上培训机构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网址:http://ce.esnai.net/c/acctaizhou,电话:400-700-1200) 三、培训报名 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点报名。 泰州市继续教育申办学习卡地点
四、收费标准 各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必修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学员修满规定必修课时后网上申请预约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必修课内容。学员在完成规定必修课时后,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仍可以学习其他课程,其不作为考试内容。 必修课培训内容分类: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三)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 (四)农村基层类会计人员 六、培训时间 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7年6月19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七、集中考试 考试为集中机考,由各培训点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监督。考生凭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当场确认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客观原因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试(每年限一次补考)。考试时间自2017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7年10月20日结束,补考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1月5日结束。 八、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各市(区)财政局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栏作有效记载。 九、培训管理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及考试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信息提供方便。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度,组织好集中机考。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 十、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泰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往年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十一、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意识,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学习时间,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换发新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三)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减免条件的持证人员可持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详见《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减免申报工作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