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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义务时间

2018-09-04 12:15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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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