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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的种类

2010-09-16 16:04 来源: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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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税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所以又叫“固定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等不同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税负稳定,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并且,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时,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2)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以及其他一些比例税率等。

  比例税率对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因此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它计算方便,有利于企业核算、缴纳,也便于加强税收稽征管理工作。但是,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都按同一税率征税,这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完全适应,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把纳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税率,这种税率既可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可有效调节纳税人收入,而且适应性强,灵活性大,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按累进税率结构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即对纳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在纳税对象提高到一个新的级距时,对其全额都提高到一级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它的计算方法简单,对纳税人的所得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但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税收负担相差悬殊,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②超额累进税率,即把纳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它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纳税人的税负较全额累进税率要轻一些,但计算比较复杂。

  ③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原理上是相同的,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而是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或增值率的高低。

  (4)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税率为零的税率。它是免税的一种形式,说明纳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零税率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所得征税时,对所得额中的免税全额部分规定税率为零,以保证所得少者的生活和生产之需。二是对商品征税时,对出口商品规定税率为零,即退还出口商品在产制和流转环节已纳的商品税,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和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是西方发达国家把所得税和社会福利补助制度相结合的一种主张和试验。负税率的设计必须依据社会愿意加以运用的社会福利函数去衡量,税率要适度,防止产生不思进取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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