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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缩短折旧年限问题

2011-01-11 15: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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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缩短折旧年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因此,企业使用的放矿管道如果符合加速折旧条件,可以申请缩短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