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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指南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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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申报规定
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出口企业应尽快收齐出口货物相关单证,并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一般在当月申报所属期为上个月的退税,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一月多批次申报。
(二)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后90天内收齐单证,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逾期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申报。凡属已清算备案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收齐单证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超过清算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