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净资产会计处理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批准政府单位之间可以无偿调拨资产。通常情况下,无偿调拨非现金资产不涉及资金业务,因此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除非以现金支付相关费用等)。单位应当设置“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核算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 单位按照规定取得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等,按照相关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的金额(资产账面价值为零或该资产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计量相关资产的入账金额。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出非现金资产等,按照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减少调出资产,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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