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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

2021-03-04 10:47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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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

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A. 管理人追回的甲公司董事张某侵占的公司财产

B. 甲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C. 甲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 甲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1)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计入债务人财产;(2)选项B: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计入债务人财产;(3)选项C: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物),计入债务人财产;(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能计入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