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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两会提案议案

2014-03-14 13:07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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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两会提案议案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向世人传递出强烈的改革信号,然而,改革必须以制度为依托。作为第二年履职的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立信”)董事长朱建弟今年提案中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建章立制”。

政府信息披露迈向纵深

近年来,政府提交给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内容越来越多,但如何让代表委员看得清楚明白一直困扰着报告编制者。

“可以借鉴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来改善政府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朱建弟表示。

他建议制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构建政府资产负债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状况,有利于防范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政府进行长期决策。这一方法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而我国则一直沿用以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政府会计制度。虽然目前各地正在尝试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但因为核算基础的不匹配以及相应规则的不明确,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朱建弟认为还可以效仿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他建议,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的指导下,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披露规则不仅要规范、细化,还要统一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和程序,而且应强调披露工作的定期性和及时性。常规信息应至少每半年公开披露一次,重大事项则应及时披露。

《合伙企业法》修订势在必行

立信是国内第一家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模板、缺乏经验的立信人,在起草合伙协议时只能硬啃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看不懂法条,也没法套用其中的条款。后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信终于摸索出一条道路,成功转制。

回想起过去的经历,朱建弟暗下决心,要让同行们在转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推动行业的稳步发展,一定要呼吁修订《合伙企业法》。

朱建弟告诉记者,现行《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普通合伙”章节内容过于简单,已无法对大型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为此,朱建弟建议对《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章节进行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其一,在立法体例方面,应将“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独立的章节设立,为大型专业服务机构设定准确的行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单独的章节应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特点进行相关条款的设立,从工商设立条件、风险防范、破产清算等各个方面,为专业服务机构量身定制一套准确而又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行为规范。

其二,修改特殊普通合伙规定中关于合伙事项一致同意这一重大立法原则。现行《合伙企业法》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中规定的众多事项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则已不适应当下大型中介机构的发展态势。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降低效率、增加运行成本之余,也制约了机构的发展。

其三,《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条款应该细化,明确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对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与非执业行为加以区别责任认定,明确合伙人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形式,在不同的责任形式下对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进行清晰划分。

其四,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现行《合伙企业法》对于职业保险金规定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朱建弟建议,应建立配套性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金等在内的多层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实际上,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对于执业风险基金制度,目前国务院未做任何规定,该制度还是空白,根本无法发挥其替代补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