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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常见问题解答

2014-05-25 14:3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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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常见问题解答

  1.广州市何时开始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全市范围同时开展吗?
 
答: 2013年9月1日起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2.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今后设立公司可以“零首付”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仅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人申办设立登记手续时,如资金不到位,允许“零首付”,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 “一址多照”应当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形:一是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二是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允许“一照多址”,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场所信息。
 
4.什么叫“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是指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企业。
 
5.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如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即“先照后证”。
 
从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先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先经外经部门批准,再申领营业执照,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
 
6.什么是一般经营项目?什么是许可经营项目?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
 
如需了解许可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以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查阅。
 
7.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是否仍登记经营范围?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登记经营范围,仅登记主营项目类别,企业在章程中确定经营范围后向工商部门申报。
 
8.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经营范围里的具体经营项目?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经营项目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可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或者到注册受理大厅自助服务区使用“具体经营项目生成器”填报。
 
为方便申请人快速准确选择具体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生成器”拆分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中类和小类。例如,设立一家面包零售店,申请人使用“生成器”首先在“行业大类”选择“零售业”,“中类”选择“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小类”选择“糕点、面包零售”作为其经营范围。又如,设立一家快餐店,申请人在“行业大类”选择“住宿和餐饮业”,“中类”选择“餐饮业”,“小类”选择“快餐服务”作为其经营范围。
 
申请人按照上述操作方法,确定了经营范围,在“生成器”中填入手机号码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将其选择的经营范围信息,发送到手机上。
 
9.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还需要办理年度检验和验照手续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书式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
 
10.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营异常名录是商事登记机关将没有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不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商事登记簿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其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11. 原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答:原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3年9月1日起1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