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财税法规 >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2010-09-16 12:1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信考试在线 www.cc1588.com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此规定己报经国务院同意,授权我们联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企业工效挂钩,要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
 
第二章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
第五条实行工效挂钩,应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一般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也可将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收汇额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做为复合挂钩指标。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
第六条要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企业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以及质量、消耗、安全等。
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七条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既对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进行纵向比较,又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第八条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改革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由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第三章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
第十条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
第十二条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增人增资、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以及增减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等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第十三条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
第十四条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等,应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浮动比例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随挂钩经济指标变化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
第十六条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高低和潜力大小,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按1∶0?3~0?7核定。少数特殊的企业,其浮动比例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按低于1∶1核定。
第十七条实行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核定基数和超过基数一定幅度以内,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含量工资,超过基数一定幅度后一般按不超过工资系数(含量)的70%提取含量工资。
第十八条挂钩基数、浮动比例的核定,可以实行“环比”办法,办法每年核定一次;也可以采取“定比”、“工资系数”或“工资含量”法,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第十九条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严格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
 
第五章工效挂钩的管理
 
第二十条劳动、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对企业工效挂钩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效挂钩的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企业的要求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审核确定企业的挂钩方案;
(3)核定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并进行年终工资清算;
(4)监督检查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效挂钩的办法,由劳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挂钩办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劳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探索新的挂钩形式,凡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走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挂钩办法,经批准后即可实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应逐步纳入成本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工资按有关财务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按管理体制经劳动、财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挂钩执行情况,应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依工资管理体制进行清算。企业超过核定比例多提多发工资总额的,劳动、财政、计划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扣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文教、科技等企业、公司以及企业集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办法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现对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少数行业、企业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所有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以上缴税利以外的指标作为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要把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必保指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7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六、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
七、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所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八、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九、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处理,并于下年度相应扣回。
十、逐步实行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为了加强对工效挂钩的管理和保证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可靠性,要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工资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年度企业挂钩清算工作。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劳动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的规定执行。
三、自2001年起,中央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目前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为主,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
五、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时,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六、对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七、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八、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不得在政策上任意开口子;剔除垄断经营和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继续实行效益工资根据效益增长幅度分档提取办法;经济效益下降的,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九、已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企业,可试行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工资管理方案,由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如脱钩、划转、重组)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统一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根据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少数工资分配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竞争性企业,进行工效挂钩审批办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工效挂钩办法和工资基数、效益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工资清算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企业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清算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限令其纠正。
十二、中央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9月30日以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原则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和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减亏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企业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一般控制在1∶0?7以内。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和挂钩浮动比例。
(四)加强对收入水平过高的少数垄断行业、企业的工资分配调控,严格审核其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的确定。
(五)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1.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3.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4.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三、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审计署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部(委)、机构所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审核;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上述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清算结果,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
四、2003年工效挂钩工作安排
(一)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应在12月10日前,将本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批复。
(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将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做出安排,并将工作情况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