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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总结

2018-09-25 09:4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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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总结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概括:按换入资产的价值确定,而不是按换出资产的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