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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残联/桐庐县地税局:关于2015年桐庐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2015-06-23 10:5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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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残联/桐庐县地税局:关于2015年桐庐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桐财预〔2005〕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现就2015年有关征缴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和对象: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杭州市驻桐单位),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凡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近年来,我县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的标准是按2007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85%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考虑到省政府155号文件执行的刚性与我县实际,现对2015年保障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额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2015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按40780.00元/年·人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按72146.00元/年·人计算。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时间及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采取“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缴纳”的方法。纳入县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校)于当年的8月份由县财政局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方式)划征;全县各企业、社会团体、医院应于当年7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每天按欠缴金额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先核后征及减、免程序:
 
  (一)先核后征: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到县残联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并到县残联服务大厅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审核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户籍在本县的残疾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所持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给残疾职工办理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除外)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对账单;
 
  5、残疾职工上年7—12月的工资(不低于本县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银行存折发放复印件。
 
  6、2013年已办理确认的单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安置残疾人认证书》和《残疾人就业证》。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不予减免,若确有困难的(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连续3个月以上的企业),凭企业年终财务报表、单位申请、财税审核,于当年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到县残联申报并填写《减、免申请表》,经县残联核准后,予以减免。福利企业凭合格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于同一时间到县残联办理免征手续。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各单位财政综合收支预算的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财社字〔2006〕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执行,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桐庐县残疾人联合会
 
  桐庐县财政局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