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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2017-06-11 07:3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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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2017年2月28日湖南日报第9版)要求,现就省直用人单位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象
  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属事业单位。
二、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不办理审核认定。
三、受理部门
  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院内)。
四、须提交的材料
  见附件。
五、要求:
  1.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属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 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认定须提交的材料明细及申报表下载地址:www.hn408.org),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4. 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84619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