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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尔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哈尔滨残疾人联合会、哈尔

2015-07-13 10:2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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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尔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哈尔滨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地税局

各缴费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的政府性基金。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1294号)、《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J2号令)、《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009J200号令)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J2号)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现就2015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缴费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规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倒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由残联核定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人数、金额,地税部门据此代征,如核定的基数与企业实际职工人数不符的,应退回残联核准后再予以代征。
 
    二、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三、年审时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于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所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经开区局所辖企业到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年审。
 
    四、征收方式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标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逐年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审核时间内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认定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工资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都不能计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审核年度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就业时间。
 
    具体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本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人数)×2014年度全市城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172.00元)。
 
    (二)申请减缓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方式
 
    凡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的单位及特困企业,需提供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审定的特困企业证明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复印件),于2015年9月30日前提出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并报同级残联,由残联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审批后,方可实行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年审所需材料
 
    各单位应在年审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残联指定窗口进行审核,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表);
    2.2014年度3、6、9、12四个月职工工资表的原始凭证(原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表;
    4.上年度的审核认定表及缴款凭证(原件);
    5.如果有减员的单位,需提供减员材料(《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或《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补漏)表》);
    6.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7.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8.残疾职工2014年度全年社保费缴费明细(原件、复印件由社保局盖章)。
 
    注:各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齐备者需提交合理性隋况说明,否则不予核定。
 
    五、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规定的说明
 
    今年,市及各区、县(市)残联及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15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要求贯彻执行,对2012年以后注册登记、符合免征条件、无欠费记录的企业,需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可免征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企业存在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需补交2013年度之前所欠的本金及滞纳金后方可提交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可免征‘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征收规定自《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颁布之日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