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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通知

2018-04-02 08:5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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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通知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国务院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
  (综)发〔2016〕8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全区
  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至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3级)和1名近三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申报年审
  (一)2018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5月30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到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残联或残疾人工作部门)进行窗口申报年审,以便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库。2017年度已参加按比例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宁夏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参加网上年审,网址为www.nxcjrwb.org.cn。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年审,直接到所在地税务部门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1.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残疾人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仅首次申报时提供)。3.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仅首次申报时提供)。4.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6至12月份)的凭证。
  三、申报缴纳
  (一)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须对填报的《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中所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所报数据不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登记号码(社会信用代码或在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的登记号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对没有社保费编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后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三)企业缴费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用人单位符合《宁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的相关减免条件的,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减免优惠备案,可享受残保金优惠减免,对审批类的减免(自然灾害等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减免。
  (五)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零申报;享受在职职工30人以下(含)、开业不满三年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履行备案减免申报。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七)保障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季缴纳。
  四、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并对欠缴保障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其他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