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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休宁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缴工作通知

2019-09-13 10:0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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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休宁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缴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年审有关事项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休宁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报送2018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1、从业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正反面);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要求其中标明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时间须不少于6个月,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3、提供社保部门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从业残疾人职工2018年1-12月工资表复印件。

二、残保金征收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单位安置的残疾人经残联部门审核后,达到安置条件的,由残联部门开具抵缴残保金证明,可在申报时抵扣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的单位,须将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享受优惠年度1-12月工资表原件及企业财务报表原件等资料留存备查。

6、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各用人单位请于7—9月期间到休宁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户可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符合减免条件的,申报时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减免性质。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年审咨询电话:7510439(县残联) 

征缴咨询电话: 7533041(县税务局)

                                                                      
休宁县税务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 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