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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2015-07-18 08:4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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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中包含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合并类型。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而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发生的合并需要采用权益结合法。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因为合并原理的不同会导致合并结果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会有选择倾向。

而率先采用权益结合法的美国,其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早在2001年就发布了第141号会计准则,指出所有的企业合并都必须按规定采用购买法核算,禁止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2004年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第三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其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的企业合并一律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与此同时,其他国家也开始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或者是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是不是应该立即取消?两种方法的结合使用会不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甚至为操纵盈余提供机会?权益结合法是否只是特殊阶段的过渡政策而终将被购买法取代?本文通过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做简要分析。

企业合并方式

对于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定义如下:“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来取得对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控制权或该企业的全部净资产,通过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更大规模的经济实体。”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则对企业合并这样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公司与公司、公司与非公司性质的社会组织通过某种方式的合并形成一个报告实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合并的定义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并将企业合并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合并行为发生后合并企业取得了对多个业务的控制权;二是主并企业获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控制权。”从会计理论的角度出发,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应该至少包括下面两层意思:一是一个企业要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控制权:二是所有参与合并的企业必须能够构成业务。

企业合并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新设合并。参与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需要成立一个新的财务报告会计主体,合并前的各方企业或是作为新成立企业的子公司,或是直接解散不存在。

吸收合并。通常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取得了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这部分资产和负债要从被合并企业报表中过入合并企业的财务报告中进行会计核算。吸收合并发生后合并企业仍然存在,被合并企业遭到解散。

控股合并。主要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通过转让非现金资产、支付现金、承担债务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等交易或者事项获得对其他参与企业的控制权。企业通过控股合并后,作为不同的两个或多个法人实体,即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其企业依然独立存在,与前两个合并方式不同的是控股合并的被合并方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只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形成了母子公司,实现了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购买法的财务处理

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看做某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并且该交易与从外界直接购入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没有区别,是指某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企业合并会计核算方法。合并企业将购买的资产与负债按照其购买时的成本记录、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取得的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即被合并企业的有形资产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之和再减去负债的公允价值差额,就是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购买法有如下特征:

合并企业按照购买成本进行核算。购买成本就是其在合并时所支付的货币资金、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承担的债务或者发行的证券,这些资产、负债和权益都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其购买成本与取得的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

相关费用的核算。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应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应计入发生时的当期管理费用。

被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应列入合并财务报表中。

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

权益结合法的账务处理

权益结合法是将规模相当的相同或相似行业的多个企业进行合并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通过该方法合并后会形成一个较大规模、较高效率的企业实体,继续从事合并前的生产经营活动。权益结合法适用于不同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而不是企业实体之间的交易,所以权益结合法的实质是两个企业股东权益的结合,合并前后的管理方针、经营范围以及人事安排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由于权益结合法不存在购买性质的交易,其特征如下:

企业合并各参与方的全年损益都应包含在合并后的企业中,不受合并时点的限制。

企业合并各参与方的全年留存收益都应并入合并后的企业。

企业合并各参与方的财务报表按其账面价值反映,不用确认合并商誉。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合并各参与方的会计方法应当调整为一致。

选择合理通道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所发生的合并,合并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这两种方法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运用环境不同。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前后均不受同一方控制,其财务报表金额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前后受同一方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其财务报表金额以取得时的账面价值为基础。

假设前提不同。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合并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通过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丧失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体现的是一种交易行为。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是,企业合并各方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全部的净资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体现的是一种联合行为。

具体处理方法不同。一是合并成本的确认:在购买法下,合并成本以合并企业实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合并商誉,合并成本小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其与支付的合并成本之间的差额,先冲减资本溢价,再冲减留存收益。二是合并费用的处理。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直接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评估咨询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者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应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通过企业合并,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作为合并方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购买法下,只需要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合并企业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并在资产项目内予以列示。而在权益结合法下,需要编制合并日的合并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事项,应按照原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中包含合并各方自合并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全部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单独列示;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包含合并各方自合并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全部现金流量。

权益结合法的存废

参考美国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处理方法的演进过程,从一开始两种方法的并存,到后来逐步加大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直到最终取消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这说明在美国的经济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存在缺陷。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没有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即在企业合并中仅允许采用购买法。购买法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公允价值的准确认定,而获得公允价值需要有完善的活跃市场作为基础。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完善,市场的活跃程度不高,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因此适度使用权益结合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成为可能,购买法取代权益结合法将是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