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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增值税审计重点

2010-12-08 22:06 来源:天津财税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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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增值税审计重点

       在对销项税进行检查时,重点应放在对销售额的确认上。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企业的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不论货款是否收到,只要产品或劳务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都应作收入,计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金,进项税要注意抵扣税是否合法,审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方面:

  1.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收取购货方的价外收入时不开发票就发货,将已收取的货款或价外收入通过预收(付)货款、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账款处理,或直接抵账、冲销各自的往来账,或长期挂在往来账上,到一定时间就以清理“呆滞账”的方式,将其列入往来账的货物销售收入或价外收入,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2.利用税务代开发票偷漏税款,主要表现在企业编造虚假运费项目,利用运输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一政策偷漏增值税,同时又因为虚假成本增大,造成企业企业所得税流失。这些问题在铁矿铁选业、精选业、运输行业表现较为突出。

  3.使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开销售发票,用内部凭证领用,并直接进行内部费用结转。

  4.用自产产品作为支付职工的工资,发给职工自用不做销售入账,这种问题集中反映在食品及生活用品加工企业。

  5.将购买的固定资产混淆为大型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入账,生产时以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名义领出,一次性转增产品成本,这样既形成进项税抵扣,又造成偷漏企业所得税。

  6.将购入用于福利事业的货物列入生产用材料,然后再以生产用材料的名义领出,从而多抵扣销项税金。

  7.采取虚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损失、库存物资报废损失或发出商品、代销商品报废损失等方式,达到抵扣销项税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