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电信企业的地税监制的发票能延用到什么时间 问:湖北省内电信企业的地税监制的发票能延用到哪一月份呢? 答: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