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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2015-11-16 09:1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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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关联方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一)支付借款利息费用的关联方的税务处理1、关联方债资比例方面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费用,是作为利息支出计入损益的,这与税务处理形成的差异,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