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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问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5月1号后开出的,若发生丢失,在国税部门办理挂失? 答: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 8、2016.4.30前买的房子用于生产经营,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后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费用是否可以抵扣呢?如果可以抵,纳税人其后卖房子,按简易征收办法是否可以呢?(因为房子本身是没抵扣的)如果可以的话,其后扩建修缮的已抵扣的部分是否需要转出呢? 答:(1)营改增之后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符合《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的,分2年抵扣,其他则直接在购进当月申报抵扣。 (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进行进项转出。 二、外出经营类 1、营改增前已签订外出经营合同,当时未在地税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工程已开始,纳税人现需到税局补申请,请问应在国税还是地税申请? 答:营改增前已签订外出经营合同,当时未在地税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现在工程已开始,对于这种情况,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对于这种情况有2种处理方法: 一是5月1日前到期的,如果没有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那么,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于经营合同过期的,需要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申请开具的理由,如:收取工程尾款,工程善后工作等等,主管国税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是5月1日后到期的,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3、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未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经证上应由税务机关填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应由国税还是地税填写? 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外经证上需由税务机关填写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5月1日后应该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4、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缴销? 答: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缴销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