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在4月30日前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预收款,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能否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问: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后继续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