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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2016-07-17 09:3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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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局12366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12.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 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了抵扣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
 
  三、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 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
 
  4.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