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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及残保金等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2016-09-07 09:3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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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及残保金等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费率:《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193号),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医疗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1]72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费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工伤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费率:单位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5%、二类0.8%、三类1.2%,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生育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258号令)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5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教育费附加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14号)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的2%

防洪保安资金
(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4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并按照提取工会经费的40%部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筹备金,暂按照提取工会筹备金的40%部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对部分不按上述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进行审核认定,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大病医疗救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宁委办发[2002]44号)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市委老干部局向市地税部门提供有关缴费单位的具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