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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016-10-17 10:15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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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税收筹划最常使用的方案之一,但是对政策理解要求也比较高,大连国税局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如下,其他省市亦可参考: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有限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限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新文件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的上述7项研发费用范围中,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相比,增加了以下5项具体费用:

1.外聘人员劳务费;(属于人员人工费用)

2.试制产品检验费;(属于直接投入费用)

3.专家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属于研发费用范围,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上述范围的费用才属于研发费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1小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4.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5.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是指: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6.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7.新政策执行后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2小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8.企业用于研发项目的资料翻译费用和成果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