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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纳税申报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2017-09-30 09:2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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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纳税申报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总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问:技术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要作为计税依据贴花?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三、问:自然人将房屋划转到其个人独资企业名下,要缴纳契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年可以享受多少税额的减免?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6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问:我个人名下的一套房子被政府征用拆迁,政府给予的补偿我用于重新购买商品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款,但新购买的商品房购买人我写我儿子,契税可以减免吗?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免征契税只是针对拆迁协议里的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者,如果您的房子是您个人所有,拆迁协议里的被拆迁人也只是您本人,那么以您儿子名字买的新房需要缴纳契税。

六、问:个人出租住房到地税代开发票,为何票面上的税率栏显示“***”?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七、问:跨地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城建税税率如何确定?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的股权转让书据,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九、问:购房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商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属于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之前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因此,购房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商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属于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的,之前缴纳的契税可以申请退还。

十、问:应届的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