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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性捐赠在个税汇算清缴抵扣时出现要输入扣除比例(30%和1

2021-03-09 10:03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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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性捐赠在个税汇算清缴抵扣时出现要输入扣除比例(30%和100%)

问:个人公益性捐赠在个税汇算清缴抵扣时出现要输入扣除比例(30%和100%)如何选择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捐赠支出的具体用途,参考相应的扣除比例:

(一)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有政策规定的,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

(二)常见可在个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有以下几种:

(1)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2)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4)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5)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提示:纳税人注意及时取得相关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以及查询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进行扣除。

参考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