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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2021-04-20 10:0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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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的,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