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发月饼能否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中秋节发月饼能否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发放月饼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发放的月饼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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