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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注意

2010-10-26 15:1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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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要求:

1.自营或委托进口货物取得的《 海关 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 海关 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必须通过银行付款后加盖“转账”印章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对 海关 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货物,须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及进口货物 报关单 、进口货物提单、外汇汇款申请书、进口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外汇结算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2.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合同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的进口货物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从拍卖行购进海关缉私罚没货物,须提供《海关缉私补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如有多家企业拍得这批货物,则《海关缉私补税专用缴款书》的备注栏应列明该企业所拍得的货物数量、完税价格、税款)、海关的委托拍卖合同、与拍卖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