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问题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地方(甲方)进行项目立项、报批、纳税,合作另一方(乙方)只出资金,待商品房建成销售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对于乙方的分配所得应该纳税吗?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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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2 18:2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问题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地方(甲方)进行项目立项、报批、纳税,合作另一方(乙方)只出资金,待商品房建成销售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对于乙方的分配所得应该纳税吗?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