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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011-01-08 16: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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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公司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由于处理固定资产要开具100万元的销售发票,此情况是否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对照上述规定,你单位归属于第(二)款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另外,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