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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怎么办

2011-01-08 16: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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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