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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01-17 18:02 来源:河北国税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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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综上,企业从事以上农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免税;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的不属于以上范围,不能享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