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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纳税额计算常见问题

2014-04-09 16:0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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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纳税额计算常见问题

计税方法

问:试点规定中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问:哪些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一般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问:哪些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问:简易计税方法下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问: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销售额的确定

问: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问: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问: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问: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折扣行为应如何计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问: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允许试点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的凭证。

问: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问:试点地区哪些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进项税额的确定

问: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试点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问:试点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或者折让,退还或收回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

答: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问: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问: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在试点实施之日后,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浙江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有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201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另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浙江省的交通运输企业2012年12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其他相关规定

问: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问:试点纳税人发生试点前后跨年度业务时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