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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政策变化对比

2015-11-09 09:2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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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政策变化对比

2015年起,注册税务师考试取消,改名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关于注册税务师考试政策新旧变化对比如下:

 
旧制度
新制度
考试名称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CTA) 税务师职业资格(TA)
组织管理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以及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报名时须填写国籍地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免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1、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2、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四个科目的考试。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考试科目

《税法(一)》
《税法(二)》
《税务代理实务》
《税收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税法(一)》
《税法(二)》
《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成绩管理   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四个科目的(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