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会计资讯 > 会计动态 >

新预算法几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5-04-10 07:3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新预算法几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颁布后,2004年首次启动修法,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对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将政府全部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新预算法第四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是对多年来社会热议的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即体外循环)问题的回应,通过预算统筹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可以避免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带来的寻租腐败等问题。

2、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随着债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可能再延伸出独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债务预算。

3、未列预算不得支出。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近二十年来,我们各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上半年预算收支执行比较谨慎,下半年随着收入任务的超额完成,政府、部门或单位未经人大批准而从超收中列支的现象,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4、“预算公开”首次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5、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6、跨年度预算平衡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新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要求,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现代预算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支出绩效评价与下年度预算挂钩,也充分体现了绩效预算的管理理念。

7、地方政府举债适当放宽。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8、预算执行中超收与短收处理方式明确。新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一规定非常清晰地明确了各级政府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如何使用,这可有效解决年终突击花钱问题;同时,也规定了财政短收的弥补方式,不仅是现代预算管理动态平衡的具体体现,更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前提条件。

9、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新预算法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10、“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