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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0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点总结(4)

2010-10-25 15:09 来源: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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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B.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C.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D.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答案]ABCD

  六、会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单选)

  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多选)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年度自( )。

  A.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农历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

  C.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D.公历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答案]A

  七、记账本位币

  (一)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三)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例题•单选题】我国境内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其( )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A.填制的记账凭证

B.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C.取得的原始凭证

  D.登记的账簿

  [答案]B

  【例题•判断题】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以选定的外币编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答案]×

  【例题•判断题】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外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答案]×

  八、会计记录文字

  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判断)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都必须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判断)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判断)

  【例题•判断题】关于会计记录文字论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会计记录文字应当用汉字

  B.会计记录文字不可以用外国文字

  C.民族自治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D.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答案]B

  【例题•分析题】某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以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该少数民族自制地区为由,以少数民族文字作为会计记录的唯一文字,并且向相关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也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解析]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的分类:(多选)

  来源:外来;自制。

  填制方法:一次性、累计和汇总原始凭证。

  经济业务类别:款项收付;出入库业务;成本费用;购销业务;固定资产业务;转账业务。

  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涌来确定会计记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分类:(多选)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货币有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按期填制方式的不同:复式记账凭证、但是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单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