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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2010-11-14 21:32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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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2008-11-1有变化)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有( )。

  A.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B.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C.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D.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