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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支票

2010-12-10 16:2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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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支票

      1.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

  2.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

  支票本身无效。

  4.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⑴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⑵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⑶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