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会计资讯 > 企业年报公示 >

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2014-10-01 09:0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一、范围和时间
 
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已吊销、注销、迁出、转制的)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日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次报送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公示方式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或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
 
三、报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报送流程
 
(一)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流程

(二)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流程

书面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信息更正
 
(一)更正时间
 
更正信息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更正流程
 
1.网上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2.纸质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的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律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公示期为每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之日起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二)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机关将对个体年度报告信息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实施抽查。采取经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发现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以及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名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三)对市场监管机关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记录在该个体工商户的公示信息中。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