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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商局:2016年度年报公示通知

2017-03-19 11:2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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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商局:2016年度年报公示通知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网上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或者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公示系统上所有的项目均为必填项,经营情况由企业选择是否对外公示(自行选择公示或不公示的选项即可),其他信息必须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年报抽查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

  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为方便大家了解企业年报公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已申请“济宁市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微信公众号,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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