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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融合型企业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问答

2020-12-27 11:4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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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融合型企业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问答

为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和培育,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下称“46号文”)规定,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0〕27号,下称“27号文”)。

政策详情

46号文第三条: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热点问答

Q1:哪些是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答:27号文第一条规定:“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Q2: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允许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投资包括哪些?

答:27号文第二条规定:“根据4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Q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允许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27号文第三条规定:“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Q4: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的试点企业,如何申报抵免优惠?在申报抵免优惠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27号文第四条规定:试点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按规定享受相关抵免优惠政策,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相关公示确认信息;

2.产教融合相关协议合同、章程;

3.年度财务报表;

4.支付办学投资与支出费用所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记账凭证;

5.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若属于集团公司下属成员单位申报抵免的,包括本市单位以及外地集团公司的在沪成员单位,在上述资料以外,还需留存或提供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