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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单位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收入汇缴帐户款项转出只能往基本帐户划款,不得支取现金。 5.业务支出帐户资金转入只能从基本帐户转入,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①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②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③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要求一致。 ④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要点四】票据 1、票据的总概 ①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②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实现的。 ③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其中 基本当事人(只要票据作成和交付就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注意没有这些行为,该当事人是不存在的)因背书行为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承兑人;因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 ④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出票本身包括作成和交付两个行为,如果只有作成而没有交付,所谓的收款人无法享受权利。而且出票行为还是票据的最基本行为,如果出票行为无效,其他行为无从而谈。另外注意背书行为的解释。 2、银行汇票: ①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③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④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支付结算概述 一、法律特征 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其它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银行结算帐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