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的支付顺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的支付顺序如下: 首先需要支付的是破产费用,这包括了为破产程序进行所必需的各项开支以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例如,破产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其次,在清偿完上述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以及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其他必要支出。比如,因继续履行合同所生之债、为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而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进行分配;若仍有不足,则按比例减少支付金额。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其他类型的债权清偿顺序,但这些都位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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