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履约义务的有 1. 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履约义务的有( ) A. 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免费试用期服务(试用期内客户可无理由退货) B.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设备调试准备工作 C. 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明确区分的辅助性服务 D. 企业向客户转让的可明确区分的专利使用权 答案:ABC 解析:A中免费试用期服务,未形成客户可获得的受益,不构成履约义务;B中设备调试准备工作是履行合同的准备活动,不转移服务,不构成履约义务;C中不可明确区分的辅助性服务,不构成独立履约义务;D中可明确区分的专利使用权,属于履约义务(D错误)。 2.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履约义务”的是( ) A.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B.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服务 C.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D. 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不可明确区分的辅助性活动 答案:D 解析:履约义务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以及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A、B、C均属于);不可明确区分的辅助性活动,不构成独立的履约义务(D不属于)。 3. 企业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的核心是( ) A. 商品或服务的形态是否不同 B. 客户是否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C. 企业是否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服务 D.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可单独计量 答案:B 解析: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判断核心的是“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客户获益性),同时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B正确);A、C、D均为辅助判断因素,非核心。 4. 下列关于“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该系列商品的转让模式相同,即每一项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B. 该系列商品实质相同,指商品的性质、功能、用途等基本一致 C. 企业应将该系列商品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D. 该系列商品无需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条件 答案:D 解析:“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核心前提是每一项商品均为可明确区分的(D错误);A、B、C均为该类履约义务的正确特征,企业应将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处理。 5.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时,若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依赖于企业后续提供的其他服务,则该商品与后续服务的关系是( ) A. 可明确区分,应分别作为履约义务 B. 不可明确区分,应合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C. 可明确区分,但应合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D. 不可明确区分,但应分别作为履约义务 答案:B 解析:若商品控制权转移依赖于企业后续提供的其他服务,说明该商品与后续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客户无法单独从该商品中获益,需结合后续服务),因此应合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B正确);A、C、D均不符合可明确区分的判断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