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一)总额法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如果企业先收到资金再购建,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如果企业先购建再收到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3)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4)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摊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5)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二)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构建的长期资产的,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但是对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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