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持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是否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不同,事业单位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但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应当根据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新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持有的一项公司股权,因历史原因尚未入账,该项股权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且单位并无出售计划。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但未分配股利,因其他股东增资,单位所占股权比例下降、股权价值上升。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使用说明,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具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该事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的相关规定,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中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照因其他股东增资导致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中该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相关股权投资报经批准后,该单位应当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对相关财务报表予以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