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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总结: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税收优惠总结

2010-12-06 20:37 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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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法总结: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税收优惠总结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1.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2.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5.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七、电力

  八、医疗卫生

  九、修理修配

  十、煤层气抽采

  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十二、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五、软件产品

  十六、债转股企业

  十七、供热企业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九、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 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